【颁布日期】2018-07-02 【时效性】
【实施日期】07/02/2018 【文 号】公告 2018年第35号
【颁布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为贯彻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和《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节〔2018〕43号)要求,推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管理暂行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