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汽车工业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沈阳汽车工业协会(英文名称SHENYANG ASSOCIATION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ERS ,缩写SAAM)。
第二条 本团体由沈阳地区汽车行业的整车企业、专用车企业、发动机和零部件企业以及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流通领域企业等单位联合发起成立,地方性、行业性、并经沈阳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汽车行业同仁,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协调同行业关系,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为行业和会员服务,为政府和社会服务,在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行业的总体优势,以促进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沈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业务指导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沈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3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沈阳市经济和汽车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要求,在国家经济工作方针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指导下,承担政府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汽车行业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的或多数会员单位共同的意见和要求;
(三)开展汽车行业在深化改革、发展战略以及有关技术、经济政策和法规等方面的课题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的情况,为政府部门提供政策调整和行业发展的建议;
(四)组建行业信息网络,收集、整理、分析汽车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办好行业综合信息刊物,经政府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信息收集、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
(五)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参加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前期论证;
(六)协助政府组织制定、修订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类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政府部门委托开展行检、行评,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七)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并参与资质的审查;
(八)根据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九)开展咨询服务、专业培训和组织经济工作交流活动,接受行业内企业委托的其他论证工作;
(十)与国内外同行业协会建立联系,组织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作的活动;
(十一)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努力承担社会责任;
(十二)承担政府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工作。
(十三)组织举办行业的国内与国际展览(销)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十四)加强协会自身建设,本着自立、自治、自养的原则,积极发展社团经济,用以支持协会的事业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依法取得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从事本行业研究咨询、产品研发、生产经营、服务贸易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取得注册登记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社会团体;
(四)在汽车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选举和罢免、或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通过聘任名誉会长、聘请本团体顾问委员会成员、聘请本团体技术专家委员会成员;
(十一)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并领导秘书长的工作;
(五)召集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会议决定事项由秘书长负责贯彻落实。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制订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并提交会长办公会审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关后十五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